关于规范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管理的意见

来源: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编辑:徐晏秋 分类: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级,政策速递 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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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评审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成立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规划发展处,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认定命名的园区(基地)和单位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命名为安徽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印刷产业园、出版物发行基地和版权示范单位,并授予标牌。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规划发展处具体负责认定、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及相关政策落实。

第十六条对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查和巡检,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原则上每两年复查、巡检一次。

第十七条组织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之间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学习,对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业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八条对在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以及在园区(基地)培育推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市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将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规划发展处报告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并送所在地市、县(市、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将予以警告、直至摘牌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资格的;

(二)宣传虚假产品及服务信息的;

(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四)提供的产品、服务信息或其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及时处理重大侵权案件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经复查应予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在经营性质、发展方向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有重大兼并重组、重大产业项目等事项应及时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规划发展处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意见由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申报表

2.安徽省影视拍摄基地申报表

3.安徽省印刷产业园申报表

4.安徽省出版物发行基地申报表

5.安徽省版权示范单位申报表

1、安徽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申报表.doc

2、安徽省影视拍摄基地申报表.doc

3、安徽省印刷产业园申报表.doc

4、安徽省出版物发行基地申报表.doc

5、安徽省版权示范单位申报表.doc


(作者: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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