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管理的意见

来源: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编辑:徐晏秋 分类: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级,政策速递 时间:2018-02-12
【字体: 】 【视力保护: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七条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认定条件。

(一)安徽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1.符合国土部门出台的支持文化旅游用地相关政策,符合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有专门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立项审批手续完备。

2.规划面积0.3平方公里以上(或建成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建筑系数大于等于40%,容积率大于等于1.0。

3.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或建设初期3年内建成的广播影视产业项目总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入驻的广播影视企业5家以上,并占全部入驻企业数70%以上,广播影视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年度总收入的60%以上。

4.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单位,包括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公司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园区管理委员会,配备5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园区规划管理、对外招商、项目申报、入驻企业属地注册、广播影视产业统计、知识产权保护、广播影视安全保障等全方位服务,开发单位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

5.园区内广播影视企业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安徽省影视拍摄基地认定条件:

1.符合国土部门出台的支持文化旅游用地相关政策,符合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有专门的基地建设和发展规划,立项审批手续完备。

2.规划面积0.3平方公里以上(或建成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3.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建设初期3年内建成的影视拍摄相关项目总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年入驻基地创作、拍摄、制作完成的影视剧2部以上,影视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基地年度总收入的60%以上。

4.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单位,包括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公司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基地管理委员会,有专业化的管理队伍或团队,负责基地管理服务工作,开发单位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

5.基地辐射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规模和水平居省内前列,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

6.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安徽省印刷产业园认定条件:

1.符合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我省印刷产业发展规划,立项审批手续完备。

2.规划面积0.5平方公里以上(或建成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建筑系数大于等于40%,容积率大于等于1.0。

3.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或建设初期3年内,建成的产业项目总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入驻的印刷企业5家以上,印刷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年度总收入的60%以上。

4.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单位,包括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公司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园区管理委员会,配备5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园区规划管理、对外招商、项目申报、入驻企业属地注册、印刷产业统计、知识产权保护、安全保障等全方位服务,开发单位实际投资额1亿元以上。

5.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许可手续。园区内印刷企业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安徽省出版物发行基地认定条件:

1.符合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有专门的基地建设和发展规划,立项审批手续完备。

2.规划面积0.2平方公里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3.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或建设初期3年内建成的出版物发行产业项目总投资达到6000万元以上),入驻的出版物发行单位不低于15家,并占全部入驻企业数70%以上,出版物发行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基地年度总收入的70%以上。

4.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发单位,包括在省内注册登记的公司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基地管理委员会,配备3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基地规划管理、对外招商、项目申报、入驻企业属地注册、出版物发行产业统计、出版物发行安全保障等全方位服务,开发单位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

5.基地内出版物发行企业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安徽省版权示范单位认定条件:

1.有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配备负责版权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有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在全国具有推广价值。

2.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注重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在版权的创作、传播、使用领域具有示范效应。

3.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生产、不传播、不使用侵权制品,软件正版化率达100%,无恶意侵权盗版行为。

4.建立健全的版权资产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版权资产权属明晰、管理规范。

5.有较完善的版权保护宣传和教育机制,其员工具备较强的版权保护意识。

6.申报主体为企业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报主体为教学科研单位的,须以版权为核心,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信息咨询等业务,科研成果突出;申报主体为园区(基地)的,须具有专业化的管理机构,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拥有可独立支配的产业园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30家以上,或者在特定区域内已形成具有全国性影响的产业集聚基地,其中80%以上的企业在产品、具有完善的版权服务体系、版权统计制度和创新激励机制,创造运用版权数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条件可作适当调整,具体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定。

(作者:安徽)


联系我们

策划、编辑:阮晓昕、徐晏秋

热线:0551-65179957

Q Q:1766296046

安徽文化产业电子商务联盟| 网站介绍| 广告服务| 诚征英才|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060060  皖IPC备17003660号-1  网站管理中心

Copyright © AHCI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