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推荐申报
第八条申报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安徽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十份):
1.园区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2.园区管理机构属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需提交所在市和县(市、区)政府下发的文件;
3.园区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
4.园区内广播影视产业和广播影视企业发展情况的报告;
5.园区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加值、投资额度等相关统计数据(经统计部门认定);
6.园区近两年获得奖励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7.园区内企业或文化产品获得奖励、专利、名牌称号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8.认定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安徽省影视拍摄基地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十份):
1.基地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2.基地管理机构属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需提交所在市和县(市、区)政府下发的文件;
3.基地发展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
4.基地发展情况的报告;
5.基地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加值、投资额度等相关统计数据(经统计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
6.上一年度入驻基地创作、拍摄、制作完成的影视剧部数(提交影视剧名称及相关验证材料);
7.认定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安徽省印刷产业园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十份):
1.园区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2.园区管理机构属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需提交所在市和县(市、区)政府下发的文件;
3.园区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
4.园区内印刷产业发展情况的报告;
5.园区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加值、投资额度等相关统计数据(经统计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
6.园区近两年获得奖励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7.园区内企业或文化产品获得奖励、专利、名牌称号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8.认定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报安徽省出版物发行基地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十份):
1.基地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2.基地管理机构属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需提交所在市和县(市、区)政府下发的文件;
3.基地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
4.基地内出版物发行产业和出版物发行企业发展情况的报告(须附上园区内出版物发行单位目录);
5.基地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增加值、投资额度等相关统计数据(经统计部门认定);
6.基地近两年获得奖励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7.基地内企业或文化产品获得奖励、专利、名牌称号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8.认定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安徽省版权示范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十份):
1.《安徽省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表》。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情况、版权制度建设情况;版权拥有和实施情况及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开展版权工作的措施、特色等。
3.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和有关许可的资质证明复印件等。
4.版权工作相关材料,如版权保护工作制度、作品版权登记证书等。
5.认定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无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各市、县(市、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相关园区(基地)进行梳理,遴选条件相对成熟的,进行重点培育和指导,并积极做好申报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相关工作。
申报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影视拍摄基地、印刷产业园、出版物发行基地的,申报单位将填写好的《申报表》(见附件1、2、3、4)、申报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所在县(市、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由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规划发展处。
申报省版权示范单位的,申报单位将填写好的《申报表》(见附件5)、申报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规划发展处。
省直新闻出版广电企业(单位)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规划发展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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