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管理的意见

来源: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编辑:徐晏秋 分类: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级,政策速递 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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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管理的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管理,促进我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对文化产业园区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管理办法》、国家版权局《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文化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精神,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是指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认定,主要提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品和服务,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或产业集聚区域。

第三条根据产业规模、集聚程度、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类型等,将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安徽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是指主要依托当地广播影视资源优势进行广播影视产业资源开发、广播影视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广播影视及相关产业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二)安徽省影视拍摄基地,是指为影视剧创作、拍摄、制作等提供场景、设施及相关配套服务,并发挥影视文化旅游等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或项目综合体。

(三)安徽省印刷产业园,是指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较完善的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并有一定的产业规模、产业聚集效应和影响力,集印刷、物流、科研、商务等于一体的特定区域。

(四)安徽省出版物发行基地,是指具有一定的出版物发行产业规模、产业集聚效应和较完善的产业配套服务体系的特定区域或项目综合体。

(五)安徽省版权示范单位,是指在智力成果的创作和传播、守法维权、教育科研、版权交易、产业发展、版权保护和管理、宣传培训、版权中介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并在全省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经营市场、科技园区或产业集群。

第四条申报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的具体行业范围分别如下:

(一)申报安徽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的具体行业范围为:广播影视制作业、广播电视传输业、电影发行放映业、视听新媒体业、广播影视广告业、广播影视服务业、广播影视培训业、广播影视经纪代理业、广播影视会展业、广播影视旅游业、广播影视产品研发制造销售业,以及与广播影视相关的其他行业。

(二)申报安徽省影视拍摄基地的具体行业范围为:影视创作摄制业、影视服务业、影视培训业、影视经纪代理业、影视文化旅游业,以及与影视拍摄制作相关的其他行业。

(三)申报安徽省印刷产业园的具体行业范围为:印刷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业、印刷设备研发制造销售业、文化用品及印刷产品物流业,以及与印刷相关的其他行业。

(四)申报安徽省出版物发行基地的具体行业范围为: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等出版物批发零售业,以及与出版物发行相关的其他行业。

(五)申报安徽省版权示范单位的具体行业范围为: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文学艺术业、文化创意业、广告设计业、计算机软件业、信息网络业、版权中介服务行业以及其他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度的行业。

鼓励从事以上行业的国有、民营及其他类型的企业或单位申报安徽省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印刷产业园、出版物发行园区和版权示范单位。

第五条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认定一次。

第六条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是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园区(基地)、示范单位的评选、认定、考核及有关的组织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类政策,对园区(基地)、示范单位搞好相关服务,在项目申报、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和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园区)。

(作者: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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