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徐晏秋 分类:省科技厅,省级,政策速递 时间:2018-02-12
【字体: 】 【视力保护:

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强化科技与经济对接、创新成果与产业对接、创新项目与现实生产力对接,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市围绕本市首位产业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重点目标,原则上确定1个科技重大专项领域。

第三条省科技部门统筹各市科技重大专项领域,结合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需求,组织专家凝练并确定省科技重大专项,形成年度计划指南。

第四条省科技、财政部门每年公开发布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指南,接受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省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周期3年,滚动支持,动态调整。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的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省强化统筹,组织产学研协同创新。

第六条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市(县)先行补助不超过20%,省按不高于市(县)补助额度予以补助。省每年对各市科技重大专项投入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省科技、财政部门建立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开展科技重大专项绩效评估,重点评价专项自主知识产权、关键共性技术、新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等目标实现情况,以及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

第八条鼓励各市(县)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对企业争取到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在市(县)先行补助的基础上,省按不高于市(县)补助额度予以补助。

第九条本细则由省科技、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安徽省推进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推进科技保险工作,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市为主、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支持各市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工作。
  第三条省、市(县)对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补助支持的对象为本省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先行开展以下科技保险试点险种: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
  第五条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
  第六条投保企业每年按照省科技部门年初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支付科技保险费发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市(县)给予补助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部门受理,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报省科技部门。
  第七条开展科技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保费费率,加强科技保险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建立科技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理赔效率,积极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八条本细则由省科技、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安徽省创新能力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科学评价我省各市的创新能力,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省建立简明可行的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评价指标注重实体经济发展,注重支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三条以省政府对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为基础,设置相应的指标权重,评价各市创新能力总体水平和进步情况。

第四条采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加权平均计算,按静态、动态、动态静态各50%比例综合评价。数据来源于省统计、商务、科技等部门。

第五条省科技、统计部门通过专业机构对各市创新能力开展评价。

第六条本细则由省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作者:安徽)


联系我们

策划、编辑:阮晓昕、徐晏秋

热线:0551-65179957

Q Q:1766296046

安徽文化产业电子商务联盟| 网站介绍| 广告服务| 诚征英才|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060060  皖IPC备17003660号-1  网站管理中心

Copyright © AHCI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