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徐晏秋 分类:省科技厅,省级,政策速递 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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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以下简称仪器设备)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以下简称租用单位),分别享受省、市(县)补助。
  第四条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维护、运行和人员培训等。设备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省对管理单位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仪器设备更新的依据。对在年度评价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管理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管理单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财政部门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第七条省科技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部门提出管理单位补助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政府审定。仪器设备租用单位申请补助程序由市(县)自行制定。
  第八条申请财政性资金新购科研仪器设备,须由省财政、科技、教育等相关部门联合对新建科研设施和新购仪器组织查重和评议,实现省内同类科研仪器设备共享。
  第九条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由省科技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本细则由省科技、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安徽省加强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实验室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实验室,是指安徽省重点(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省级实验室)、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国家级实验室)。
  第三条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聚焦优势企业、优势产业和优势学科,择优支持一批具有较好研究基础、面向优势产业发展需求的实验室,着力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科研成果转化水平,培育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实验室,省市择优共建:
  (一)依托单位为我省企业的国家级实验室;
  (二)依托单位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三)新申请建设的省级企业实验室,依托单位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符合《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本条第(二)项规定。
  第五条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的省级实验室,具备下列条件的,择优支持:
  (一)实验室研究方向符合我省优势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所属学科为我省优势学科;
  (二)依托单位每年投入实验室的运行和科研经费不少于300万元。
  第六条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省、市(县)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设且符合条件的实验室,连续3年,省里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对重点支持的实验室,进行年度评价、三年评估,实行目标管理、动态调整。
  第九条本细则由省科技、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作者: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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