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徐晏秋 分类:省科技厅,省级,政策速递 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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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
(皖政办〔2015〕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4年2月,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4〕8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配套文件的针对性、操作性,省政府决定对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创新能力评价5个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将国家重点新产品研发后补助实施细则纳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新制订加强实验室建设、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科技保险试点工作3个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补助资金从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有关单位获得的补助资金应用于研究开发,研究开发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按照《安徽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4〕1000号)规定执行。
  二、阜阳、亳州、宿州市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补助资金比例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20%。
  三、各市政府对申请补助资金的相关材料严格进行审查,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列入省诚信数据库,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凡实名举报套取财政资金经查证属实的,由省科技、财政部门按追缴款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0日

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围绕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市首位产业,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省、市(县)采取资金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企业购置研发所需关键仪器设备、建设国家级研发机构和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
  第三条省、市(县)联动支持企业。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先行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再由省按不高于市(县)的额度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第四条对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一)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
  (二)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三)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省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四)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省、市(县)分别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省、市(县)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上述奖励省级不重复安排。

  第七条申请奖励补助单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财政部门年初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用于研发项目的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购置发票、有关机构认定文件、市(县)先行奖励补助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部门受理,并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第八条省科技部门在受理各市补助申请材料后,会同省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各市(县)先行补助予以认定,并提出省奖励补助建议,经公示、报省政府审定等程序后,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第九条本细则由省科技、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作者: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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