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网站 编辑:徐晏秋 分类:省财政厅,省级,政策速递 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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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重要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等精神,结合“放管服”改革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大力支持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引导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是理顺关系、分类指导。进一步厘清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激发社会组织和市场活力,凡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尽可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遵循社会组织发展规律,区分社会组织功能类别、发展程度,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二是强化监管、提升能力。完善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准入机制,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专业和成本优势,促进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优化内部管理制度,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是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突出公共性、公益性,明确支持重点,探索多种有效方式,逐步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流程,提高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效率。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目标管理,切实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公开择优、优胜劣汰。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竞争。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优胜劣汰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目标任务。

“十三五”时期,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逐步扩大,形成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

二、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支持力度

(一)合理确定承接主体资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有完善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章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明确重点领域和项目。按照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原则,逐步扩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在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公共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在民生保障领域,重点购买社会事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服务项目。在社会治理领域,重点购买社区服务、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特殊群体服务、矛盾调解等服务项目。在行业管理领域,重点购买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服务项目。在公益慈善领域,重点购买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服务项目。要公平对待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组织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发展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作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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