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纸保护和发展条例

来源:安徽人大网站 编辑:徐晏秋 分类:宣城市,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政策速递,政策服务 时间: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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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6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和传承

第三章 创新和发展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宣纸制作技艺的保护和传承,促进宣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名市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宣纸的保护、传承、创新和发展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宣纸,是指在泾县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标准采用传统特殊工艺制作,具有润墨和耐久等独特性能,供书画、裱拓、水印等用途的高级艺术用纸。

第三条 宣纸保护和发展工作贯彻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泾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宣纸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和发展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宣纸保护和发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泾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宣纸保护和发展工作。

市和泾县人民政府文化、信息化、教育、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宣纸的保护、发展、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宣纸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危害宣纸保护和发展的行为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条 对在宣纸保护和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市和泾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和传承

第八条 市和泾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宣纸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做好宣纸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 泾县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宣纸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十条 宣纸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由宣纸地理标志产品管理部门出具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按照宣纸国家标准组织生产,能保持正常生产活动,并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四)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有关组织申请注册宣纸地理标志商标,并引导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使用宣纸地理标志商标。

鼓励宣纸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十二条 宣纸生产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采用产自泾县境内及周边地区的青檀皮和沙田稻草,不掺杂其他原材料;

(二)利用泾县山泉水并在泾县境内生产;

(三)采用传统选料、制浆、配料、制纸等特殊工艺;

(四)产品质量符合宣纸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并保护种植、生产加工与宣纸制作技艺密切相关的原辅材料。

第十四条 宣纸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宣纸制作技艺的保密制度,严格保密措施。

宣纸生产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有关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对宣纸产业集中的特定区域,泾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宣纸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泾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在编制宣纸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传统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

(二)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

(三)所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良好。

宣纸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设置明确的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污、损坏、拆除。

第十六条 在宣纸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石、挖砂、取土、采矿;

(二)擅自砍伐林木,毁林开垦;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擅自设置排污口;

(五)擅自占用、填堵、围圈、覆盖水域或者挖掘河道;

(六)其他影响宣纸制作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十七条 泾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宣纸及其主要生产工具等传统制作技艺项目以及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 泾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办理宣纸专业技术职称和荣誉称号的申报、推荐等相关事项。

对长期从事宣纸及其主要生产工具制作且技艺精湛、成就显著的人员,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评审,并经泾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可以授予宣纸工匠或者宣城工匠等称号。

第十九条 宣纸及其主要生产工具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宣纸工匠,泾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

依照前款规定获得补助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传授宣纸制作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二)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与宣纸制作技艺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参加与宣纸保护和发展有关的公益性宣传。

宣纸及其主要生产工具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政府给予的补助。

第二十条 鼓励宣纸生产企业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对代表性传承人、宣纸工匠等对宣纸及其主要生产工具制作技艺传承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职业津贴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中小学校将宣纸知识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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