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本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评选条件的文化企业(机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开发、管理单位均可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需认真填写《六安市示范文化企业、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候选单位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证书、资料(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以上三项需验原件,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五)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
(六)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七)《六安市示范文化企业、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候选单位申报表》中所填报的各种数据、有效证明材料;
(八)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无误。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通过六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网站(www.lawh.gov.cn/)、下载和填写相关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加盖公章连同其他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所在县、区(开发区、集中示范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各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开发区和集中示范区管委办按本办法的评选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推荐意见后将材料一式两份(并同时传送申报材料电子版)报送市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荐的市直文化企业由市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市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五条市评审领导小组邀请文化产业专家、学者及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本办法及考察结果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市评审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出合格示范文化企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审结果在《六安文化网》等政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市文广新局授予“六安市示范文化企业”、“六安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六安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七条市评审领导小组对我市示范文化企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并发挥相关文化行业协会在评审和管理中的作用。评审采取一年申报、一年复审的办法交替进行。年度申报、初审和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年初进行。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第十八条示范文化企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由市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并负责承办学习观摩、交流经验和专业培训等工作。
第十九条被认定的市示范文化企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整改意见。
(一)投入不足、效益滑坡、管理不善;
(二)后续建设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企业、园区或基地有违法侵权等行为。
第二十条被认定的市示范文化企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评选领导小组撤销其示范文化企业、示范园区或示范基地称号。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资格、荣誉的;
(二)整改不力、复审考核不合格的;
(三)企业、园区或基地的不良行为对社会造成影响;
(四)不接受市、县(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管理和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经认定的示范文化企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评选领导小组。如变更后不符合示范文化企业、示范园区或示范基地认定条件,评审领导小组将撤销其示范文化企业、示范园区或示范基地称号。
(一)文化企业、园区或基地的主要功能发生变更;
(二)文化企业、园区或基地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
(三)文化园区骨干文化企业增减、转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变更;
(四)影响文化企业、园区或基地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六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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