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来源:皖国土资 编辑:徐晏秋 分类:省国资委,省级,政策速递 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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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行差别化政策,大力支持旅游和养老业发展

12.落实差别化旅游业用地政策。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和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13.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以确定为服务设施用地。其中,经养老管理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经营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者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他人联合举办养老服务机构。

六、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盘活存量和低效利用土地

14.盘活存量和低效利用土地。市、县在安排项目建设用地时,必须坚持“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使用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已供土地要加强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土地开发利用状况,对未按照规定开发利用的土地及时依法处置。允许存量土地使用权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补办手续的,经依法批准,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登记手续。土地使用者无法盘活低效利用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储备办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原土地使用者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

15.提高工业项目服务设施等用地比例。经市、县国土资源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充分论证,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不得分割转让。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16.支持开发区转型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支持开发区创建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长江经济带国家级转型升级示范开发区。积极推进开发园区“土地二次利用”,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自己兴办第三产业,经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在以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七、实施特殊政策,支持贫困地区和设施农业发展

17.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对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其建设和发展。市在分解上级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要向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符合单独选址和省级预留计划指标使用条件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以在省域范围内调剂使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帮助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高标准农田建设。

18.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市、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支持农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对发展设施农业涉及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配套设施用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市、县分解使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将不低于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2%,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助配套设施建设。


(作者: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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