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徐晏秋 分类:黄山市,省财政厅,省级,政策速递 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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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发放额与财政性资金存放考核相挂钩,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损失,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金〔2008〕1277号)予以补偿。继续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规定,给予金融企业享受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市政府设立鼓励银行加大信贷投放资金。修订完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加大对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力度,对新增存贷比和贷款增速高于上年和全省平均水平的金融机构,以及开发适合中小企业、“三农”和个人创业的金融创新产品或积极推动创新型债务融资工具取得显著成效的金融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同时,适当提高承销债务融资工具在对金融机构综合评价中的考核分值比重。

第十五条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5〕7号),由省和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对提供承销服务的各金融机构予以一定奖补,其中: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按承销额的0.2%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及其他债务融资工具按承销额的0.5%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同时,财政部门根据各金融机构发行余额,将其作为财政性存款考核的加分因素。

第十六条 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季度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以上的部分,由中央、省、县(市)财政分别按1%、0.5%、0.5%给予奖励。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落实中央财政按其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奖励的政策。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同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当年季末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平均余额的5‰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逐级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帮助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抵押配套措施,为银行有效开展抵押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环境。

第十八条 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在企业破产、兼并、重组的过程中,依法落实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

(一)实行破产的企业,应依法清偿金融机构的债权,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二)实行分立的企业,应按所得有效资产的比例,同比例承担债务,做到“债随物走”,不得只承接资产、不负担债务。

(三)实行股份制改造或被兼并的企业,应由改制后的企业或兼并企业承担原企业或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贷款本息,签订还本付息协议书并落实相应担保措施。

(四)出售、拍卖、转让的企业,所得资金收入要依法偿还金融债务。已设定抵押权的抵(质)押物出售,须经抵(质)押权人同意,出售收入要优先用于清偿抵(质)押贷款本息。

(五)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的企业,出租、发包方和承租、承包方要与原债权金融机构签订偿还贷款本息的协议,并在原主办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第十九条 依法打击恶意逃避金融债务行为,对弄虚作假、逃废债务的,严格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维护信贷秩序和金融安全。

第二十条 市政府成立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统筹协调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区县政府、黄山风景区和黄山经济开发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实施“一把手”负责制,强力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安徽 黄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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