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徐晏秋 分类:黄山市,省财政厅,省级,政策速递 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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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取“借转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在本市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及为工业企业服务的相关机构。

第四条 凡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型工业化企业或项目,纳入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借转补”方式适用以下情形:

(一)新引进工业项目奖励。对列入《黄山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新引进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引进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单个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项目,按软件和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本项奖励只限市本级企业申报。

(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补助。对列入《黄山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克、高端产品开发、技术装备升级、资源消耗降低、污染排放减少等方面的单个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信息产业项目补助。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云计算、物联网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单个项目,按软件和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投资补助。经认定的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围绕其主导产品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已开工建设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专业镇龙头企业投资补助。对省级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内龙头骨干企业,围绕其产业集群转型升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开工建设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单个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0万元。

第六条 事后奖补方式适用以下情形:

(一)改扩建项目设备补助。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项目购置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设备,按照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产品协作配套”补助。支持市内企业相互协作配套,对“产品协作配套”龙头企业按照当年新增采购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为龙头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新购置的配套生产设备,按照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节能技术改造奖励。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100吨(含100吨)标准煤以上,按每吨标准煤200元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企业发展奖励。首次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每户2万元;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0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5万元;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30万元、20万元,同一个企业主导制定同类几个标准,只享受一次。

(作者:安徽 黄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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