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印发《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定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文化产业新视界 编辑:徐晏秋 分类:全国,科技,政策解读,政策服务 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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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推动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加快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着力增强文化领域的科技应用和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发展,牢固树立文化自信,科技部、中宣部、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管理办法,认定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应主业突出:主营业务应围绕文化和科技融合且主营业务收入居于行业领先地位,科技企业为文化行业提供科技支撑的相关产品收入总和占总收入的50%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文化服务新业态或新业务占其业务种类或数量的10%以上;创新能力强:研究开发以及购买技术服务的费用之和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拥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居于行业领先水平,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达3项以上且被10家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认定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结果分为三类:一是符合基本条件且达到认定标准,直接通过认定,命名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二是符合基本条件,但未达到认定标准,进入1-3年培育期,培育期间达到标准的可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予以命名,3年培育期满未通过验收的,其申报失效;三是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予命名。一年内未完成限期整改的基地,由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研究决定撤销其作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资格。

附:科技部 中宣部 中央网信办 文化和旅游部 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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