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经信委网站 编辑:徐晏秋 分类:合肥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级,政策速递,政策服务 时间: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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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提升工业设计发展水平,促进工业经济创新转型升级,根据工信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及《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产业〔2014〕18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含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企业,下同)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含软硬件)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包装及用户体验和流程设计等进行整合优化的设计创新活动。

第三条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发展水平居行业领先或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五条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各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工业设计给企业带来明显的量质提升和竞争优势。

(二)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1年以上,有较好的软硬件配套设施,办公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三)重视工业设计中心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经费保障。

(四)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五)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带头人,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六)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或获得全国性或行业性工业设计相关奖项。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不低于2项,并应用于主营产品的生产制造,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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