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经信委网站 编辑:徐晏秋 分类:合肥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级,政策速递,政策服务 时间:201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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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工业设计企业(含高校、科研院所工业设计单位)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我市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工业设计服务年总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利润率高于市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二)成立1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软硬件配套设施和行业影响力,办公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含软件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8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2项以上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或已获得全国性或行业性工业设计相关奖项。

第八条近两年来,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提出以下申请材料:

(一)《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上年度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条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材料审查和必要的现场考察,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研究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网站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授予"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和牌匾,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评。接受复评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评表》(见附件2、附件4),并按程序参与复评。

第十三条复评程序如下:

(一)复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对企业的复评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复评意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复评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评价结果。复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公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正式行文发布已认定的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评结果。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评的;

(二)复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不受理。因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合肥市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因第十三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叁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年度复评中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复评文件中给予其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更名。

第十七条对获得"合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市、县区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同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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