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观设计专利
(一)专利质量(25%)。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2.文本质量。
(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2.发展前景。
第六条 推荐及评审程序
一、中国专利奖参评项目采用推荐方式,由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等根据当年评选通知要求择优推荐。
二、评审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开展有关初评工作。
三、评审办公室根据初评情况,提出预获奖项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委员会对预获奖项目名单进行审定,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五、评审办公室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公示评选结果。
第七条 异议处理
一、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
二、评审办公室接收异议材料,成立异议处理小组,对异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异议分析材料及处理意见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项目申报人、推荐单位。
三、参与异议处理的有关人员对异议者的身份及有关异议信息予以保密。
第八条 授 奖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根据评选结果公示情况,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予以授奖,联合向获得金奖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颁发奖牌和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牌;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获得银奖、优秀奖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颁发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牌。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会议,共同表彰有关获奖的发明人(设计人)及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布获奖结果;对于获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以在其产品上标注奖项名称及获奖时间。
第九条 撤 奖
对于获奖项目,若发现报送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评审委员会批准,撤销授奖并追回奖牌和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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