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修订《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来源:安徽文化产业发展网 编辑:徐晏秋 分类:智库动态 时间: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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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由国家版权局于1996年9月23日制定颁布和施行,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权利质押规定重要法规,是规范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行为的重要依据。《登记办法》明确了国家版权局作为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机关的地位,对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签订、登记、审查、生效、撤销、查阅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十四年来,《登记办法》在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运用著作权资产和促进文化产业(版权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著作权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登记办法》碰到了一些新问题、出现了一些不适应情况。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出台,对知识产权出质作出了新规定,即著作权质押合同不再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登记成为著作权质权的成立要件。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著作权法修正案》,明确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著作权质权登记部门。此外,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版权质押制度”。
  本次修订旨在总结著作权质押登记工作的实践经验,回应新形势下的新变化,为进一步完善著作权质押登记工作、促进著作权市场化运用提供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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