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更名为《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来源:安徽文化产业发展网 编辑:徐晏秋 分类:智库动态 时间: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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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和《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质押登记已从质押合同登记转变为著作权质权登记。《著作权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原先《担保法》要求对质押合同进行登记,不登记的合同不生效;但是现在《物权法》仅要求对质权进行登记,不再要求对合同进行登记。为使规章名称适应新规定,本次修订将规章名称由《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修改为《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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