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成本减轻工业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宣城市文改办 编辑:徐晏秋 分类:宣城市,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政策速递 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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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成本减轻工业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成本,改善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全市经济稳中向好,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上级降本减负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各项降低企业成本和各类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特别是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6〕1号)文件,要加大宣传力度,实行跟踪督查,对涉及到的具体条款,由各牵头部门于6月底前制定符合宣城实际的贯彻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即政府权力清单、政府责任清单、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涉企收费清单,政务服务网),健全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全市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一律进入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规范前置审批,推进协同放权,实行限时办结。出台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三、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先照后证”改革,依托市政府建立的“双告知”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加快全市“双随机”平台建设,进一步推进“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实行即征即补土地使用税减轻企业负担,对对亩均年度税收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给予土地使用税全额补助;亩均年度税收8-10万元(含8万元),给予土地使用税80%补助;亩均年度税收5-8万元(含5万元),给予土地使用税60%补助。支持企业“零增地技改”,对企业利用低效地块“二次开发”扩大产能,实缴税收地方留存超过上一年基数部分,前三年分别给予企业100%、80%、50%奖励。

本条亩均年度税收仅包含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即征即补要求在企业上缴税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企业引进硕士(含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按月计发引进人才经济补贴1000元的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含安家费用、购房补贴、生活津贴等),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为36个月。适当下调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由3%下调为2%,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0.8%-2.5%下调为0.25%-1.9%,生育保险费率由1%下调为0.5%。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根据基金结余情况稳妥执行。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水电气成本。对全市正常经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超高上年度实际用电量的增量部分,给予每千瓦时0.05元奖励,对新投产企业给予每千瓦时0.03元奖励。支持用电大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成立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对直购电交易成功的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全市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其用水、用气价格,按同期价格分别补贴0.1元/吨和0.2元/立方米。

七、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年产值增幅15%以上的亿元工业企业,给予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利息额50%的财政贴息,单个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大力推广“循环贷”、“无间贷”等贷款模式。适当放宽条件为企业办理信用贷款,对生产经营稳定的企业,开展订单、存货和应收账款等方式融资。商业银行要主动适应利率市场化需求,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完善市、县(市、区)政府对银行机构考评机制,将金融机构工业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比例作为重要考评内容。

八、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并对外公开。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40%执行。建立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执法检查、行政罚款等各类项目的清单。严格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严禁各种不合理收费,严禁附加各种贷款附加条件,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项目,调低收费标准。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社会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制度,清理各种不合理特别是垄断性中介服务收费。

九、加大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力度。市内企业之间实施兼并重组,或兼并重组外地企业后企业注册地仍在本市范围内的,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合计总金额超500万元的企业,给予5%的并购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兼并重组办理土地、房产、税务、消防、环保、海关、社保、用水、用电等变更手续,自动纳入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加快办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房产过户,减半收取房屋交易手续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兼并重组升级改造项目,优先予以立项,优先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本政策涉及兑现的资金,由对应受益财政承担。对市区两级财政分成的企业,由市区两级按比例承担。本政策与市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同类条款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单个企业当年累计获得的补助奖励,不超过该企业对受益财政当年地方留成部分的总额。

本政策自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由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作者:安徽 宣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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