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4月1日起启用新版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

来源:安徽文化产业发展网 编辑:徐晏秋 分类:文化和旅游部 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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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网站3月23日消息,文化部近日发布通知启用新版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根据通知,新版许可证对旧版许可证载明事项做了调整,共9种格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

据了解,新版许可证和旧版许可证并行使用一段时间。自2016年4月1日起,新版许可证开始启用,旧版许可证停止发放,但有效期未届满的旧版许可证依然有效。没有注明有效期的旧版许可证的使用最迟不超过2017年3月31日。

以下为通知全文。

文化部关于启用新版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国家简政放权、先照后证改革要求,推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载明事项,提高工作效率,文化部决定启用新版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许可证证面版式统一为一种,分正本与副本。正本与副本正面内容一致,按照《新版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印制标准》印制,并按照《新版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打印标准》打印。

二、新版许可证对旧版许可证载明事项做了调整,共9种格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许可证格式及调整后的载明事项请参照《新版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打印标准》。二维码登载许可证基本信息、专项信息和处罚信息等。

三、新版许可证和旧版许可证并行使用一段时间。自2016年4月1日起,新版许可证开始启用,旧版许可证停止发放,但有效期未届满的旧版许可证依然有效。没有注明有效期的旧版许可证的使用最迟不超过2017年3月31日。

四、民族自治地区需要在许可证上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的,由省(自治区)文化厅将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许可证正、副本样品报文化部批准。

五、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统一负责本辖区许可证印制的组织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定点印制企业,并按照《新版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印制标准》规定的标准,加强对新版许可证印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印制质量和安全。对于印刷质量不合格的许可证,一律禁止出厂,并予以销毁。

六、新版许可证由文化部委托制作单位设计,版权归文化部所有。新版许可证源文件由文化部提供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使用。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新版许可证换发工作。新版许可证在使用中的情况及问题,请及时报告文化部。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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