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文物局公布了《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国有馆藏文物退出是指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退出本单位藏品序列并注销文物账目的行为。
根据《暂行办法》,拟退出的馆藏文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因老化、腐蚀、损毁等原因造成文物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二)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文物灭失;(三)被鉴定为无文物价值的现代复仿制品;(四)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进行交换、调拨;(五)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终止或合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为退出馆藏的文物建立专项档案,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属于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逐级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属于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逐级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档案应当保存75年以上。
以下为相关决定原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国有馆藏文物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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