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文物保护发展,日前,市文广新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池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池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由市直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市级文物保护工作。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主要包括文物维修保护支出中的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费等和经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批准的其他支出内容。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实行项目库管理,专项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支出使用,并接受财政、文化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市、县(区)财政和文化文物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跟踪问效机制,努力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市文广新局将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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