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可作为增信手段 文化产业债券融资终获突破

来源:安徽文化产业发展网 编辑:徐晏秋 分类:投融资动向 时间: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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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提出鼓励和支持包括文化产业在内的社会领域产业企业以发行专项债券的方式进行融资,引起广泛关注。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就政策层面而言,《指引》的发布体现了引导产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意图,同时也是鼓励企业通过融资成本较低的债券市场进行融资的创新性举动;另一方面,《指引》中的多项提法具有新意,为探索适合文化产业、文化企业特点的债券融资方式提供了新的可能。但仍要看到,《指引》中的多项举措能否带来实在的债券融资的增长,能否解决中小微文化企业融资难题,还有不少困难需要克服,需要文化部门与有关部门进一步沟通、出台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操作细则,也需要依靠企业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创新。因此,短期来看,《指引》不会马上带来债券融资的爆发式增长,但长期来看,《指引》正在为文化产业打开一扇新的资金“大门”,有望带来突破。

企业专项债券

首次延伸至社会消费领域

企业专项债券是将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一种企业债券。2015年,发改委连续印发多个发行指引,正式推出企业专项债券。到目前为止,加上刚刚发布的《指引》,企业专项债券已经有11类品种。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专项债券最大的利好莫过于其不受发债指标限制,发行规模不设上限。

因为与当前融资需求大的领域有较高契合度,企业专项债券自推出以来就深受市场青睐。来自Wind资讯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20日,企业专项债券已发行192只,规模达2383.6亿元,而同样根据Wind资讯的统计数据,2016年我国企业债券共发行498期,规模5925.70亿元,两相对比,诞生仅两年的企业专项债券显示出了巨大的融资潜力。

在融资之外,企业专项债券还具有明显的政策导向意义。专业债券评级机构鹏元资信发布的研究报告认为,发改委对企业专项债券的政策指引以“稳增长”为出发点,侧重于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相关领域,深度下沉至产业及锁定募集资金用途,由点及面,从而提升企业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对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债券评估中心副主任周文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专项债券是企业债的创新品种,更加鲜明地引导和鼓励债券资金的产业投向,更好地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意图。而发改委推出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引导社会领域产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通过专项债券的形式拓宽文化、旅游等社会领域企业的融资渠道,进而撬动更多社会投资,支持项目建设,为社会领域产业投资注入活力。

文化产业专项债券利好众多

“这个《指引》对于我们来说是重大利好消息,下一步我们打算好好研究一下《指引》的内容,和银行、券商之间做好对接,争取把政策利好尽快落实。”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史展丽对记者表示。

这是因为《指引》中的多项规定具有突破意味。《指引》提出,“文化产业专项债券主要用于新闻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文化艺术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文化产品生产项目,以及直接为文化产品生产服务的文化产业园区等项目。”这其实是将文化产业核心门类的产业项目以及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悉数囊括在内,与其他产业门类的提法相比,只有文化产业的提法中包含有内容生产项目。周文斌告诉记者,只要符合《指引》规定,一个合格的发债企业既可以就单一的文化项目发债,也可以就所有符合要求的文化项目发债;《指引》明确支持企业发行专项债券,同时用于多个社会领域产业项目或社会领域产业融合项目。

在发行条件方面,《指引》针对文化产业特点,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利好措施。比如“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剧场等文化消费设施、文化产业园区、体育馆、民营医院、教育培训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这为从事剧场、文化产业园区等建设的企业提供了长期融资的可能性,克服了银行贷款周期较短的缺点。

在增信手段方面,《指引》实际上明确了项目未来收益权和无形资产都可以作为增信手段用于企业发行债券。对此,周文斌表示,《指引》的这一提法并非首次,2014年,文化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已提出相关概念,今年7月12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提出要推广专利权质押等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可见政策上的延续性,以及在这一领域进行探索和创新的决心。

中国版“鲍伊债券”能否诞生

尽管企业债券具有资金期限长、利率水平低、发行方式灵活等特点和优势,但一个不得不承认的现实是——我国文化企业在债券融资领域的存在感极低。

债券较高的申请和发行条件以及文化企业的轻资产属性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债券融资对于企业的作用很大,但对于文化企业来说这一块融资还没有用起来,很可惜。”南京市文化投资控股集团总会计师边晓红对记者表示。

事实上,最能够说明文化企业规模较小的是一个统计指标,在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但到了文化产业领域,这个指标降到了500万元。

对此,周文斌表示,文化产业的大型和骨干文化企业是具备发债条件的,鼓励这些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更好地发挥其行业引领作用,促进文化产业结构升级;对于中小微文化企业,《指引》则鼓励“以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形式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社会领域产业小微企业发展”。另一方面,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发行企业债券,使用债券资金扩大社会领域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通过产业基金支持中小微文化企业发展。

边晓红也建议积极探索创新的债券融资手段和增信手段,“可以由专业机构选择行业内的多家中小微文化企业,采用集合债的方式发行债券,并由政府部门提供配套增信手段;也可以参考科技行业的做法,建立风险资金池,用于为中小微文化企业提供增信。”

但比较起来,最直接的途径显然还是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证券化。在这一领域,国外早有先例,其中最著名、最有说服力的莫过于“鲍伊债券”:上世纪90年代,摇滚巨星鲍伊遭遇资金难题,为了解困,他与某公司合作发行了鲍伊债券。该债券以鲍伊1990年以前录制的25张音乐专辑作为基础资产,以这些唱片未来产生的销售和使用版权费、许可使用费收入进行还本付息,平均偿付期为10年,总规模为5500万美元。债券的发行人为一家娱乐公司,发行利率为7.9%,高于当时的美国10年期国库券利率6.37%;鲍伊的唱片经销商百代唱片公司为该债券作了担保,成为这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增信方式。

对此,文化金融50人论坛秘书长金巍对记者表示,虽然《指引》中提出了无形资产可作为增信手段,但实际上要想真正做到这一点还需要权威的第三方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的建立,以及形成公认的评估方法并进行数据累积。周文斌也认为,无形资产在行业、时效等适用范围方面存在其特殊性,对价值评估方法及抵质押操作提出了较高要求。目前看,我国无形资产抵质押作为融资增信手段正处于发展阶段,还需要在不断探索与实践中总结,建立更加规范的评估标准,以及更科学的、合法合规的抵质押操作流程。

但毫无疑问的是,《指引》的发布将有可能加快这一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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