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电影放映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编辑:徐晏秋 分类: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级,政策速递 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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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放映场次管理

第十七条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财政厅按照1个行政村1月1场电影的标准下达放映场次任务指标。

第十八条安徽省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对全省农村电影放映实行实时监控,监管平台的统计数据是场次补贴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县级放映单位要建立农村电影放映公示制度,定期公布影片片名、放映队名称、放映员姓名和监督电话,接受农村观众的监督。要通过海报、村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做好映前宣传。

第二十条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计算标准。放映1部故事片或1部长纪录片(90-120分钟)或1部长科教片(90-120分钟)为一场;短科教片累计放映3部为一场。

第二十一条监管平台有效场次的标准为:每场影片正常放映完毕,利用监管设备从放映现场拍摄至少有三张图像清晰的照片(必须有现场群众观影照片一张,有包含完整银屏和扬声器的放映影像照片两张),有正常的GPS地理位置信息和影片完整放映信息(包含开始放映时间、结束放映时间、影片名称等)。

第二十二条安徽公益电影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技术审核监管平台自动认定为有效场次的数据和照片,对数据和照片内容不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每月10号前集中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最终审核。

第二十三条放映场次中争议场次最终认定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准。

第六章市场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鼓励各地充分发挥经济、政策和市场优势,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农村电影发展规划和优惠政策,为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提供必要的设备投入和场次补贴。

第二十五条安徽公益电影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全省农村电影放映的广告和市场开发,其利润用于反哺农村电影工程。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放映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安徽公益电影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运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农村电影放映单位在完成全年农村电影公益放映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农村电影放映活动,努力拓宽放映渠道,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大力发展电影文化产业,以弥补农村电影放映经费的不足。

第二十七条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属地放映单位映前广告内容进行审核把关。

第七章补贴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场次补贴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为保障农民群众观看公益电影,对放映活动进行补贴的专项资金。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预算根据年度公益放映场次计划确定,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坚持“养事、不养人、不养机构”的原则,按照实际放映场次先放后补、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场次补贴标准。每放映一场农村电影可享受场次补贴专项资金200元,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三十一条场次补贴专项资金支出内容:

1.放映人员劳务费;

2.放映人员养老与人身意外保险;

3.放映技术服务费(含影片片租);

4.其他直接用于电影放映环节的费用补助。

各地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足额发放放映人员劳务费。

第三十二条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放映场次计划、补贴标准和分担比例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每季度严格依据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发布的有效放映场次据实结算。未完成放映任务的场次补贴,在下一年度场次补贴资金中予以扣除。

第三十三条各放映单位对场次补贴专项资金需与原单位账目分离,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第八章资助设备管理

第三十四条政府配备的农村电影放映设备属于国有资产,由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承担农村电影放映任务的放映主体享有放映设备的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设备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做好固定资产台账,确保政府资助的农村电影放映设备有效使用。

第三十六条国家资助的农村电影放映设备使用年限已满的,应当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出报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报废。

第三十七条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本辖区的农村电影放映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其他

第三十八条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电影放映中的先进个人和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力、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放映任务的市、县(区)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对场次补贴专项资金发放不及时、未按使用范围和发放程序发放场次补贴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冒领款项外,将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截留、挪用、克扣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立即停止拨付专项资金,限期追回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并取消从业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作者: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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