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来源: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编辑:徐晏秋 分类: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级,政策速递 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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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

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

(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

(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

(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八条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

(二)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三)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四)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条件的;

(二)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无需申领《准印证》的一般印刷品;

(三)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核发一次性内部资料或者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核发。

《准印证》不得转让和出租出借,内部资料停办后《准印证》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作者: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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