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政策

来源:宣州区委宣传部 编辑:徐晏秋 分类:宣城市,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政策速递 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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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根据《宣州区产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宣州区境内注册、纳税的文化旅游业企业、组织和个人。

二、扶持政策

(一)旅游产业扶持政策

1.支持旅游品牌创建

(1)对新评定的3A、4A、5A景区,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新创成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市级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2)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 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级农家乐,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

(3)对新创成的省级最佳旅游乡镇、优秀旅游乡镇,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对新创成的省级、市级乡村旅游示范村,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对新增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4)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旅游项目建设。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模式(PPP),在我区按3A级及以上景区或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建设标准投资建设并正常经营,区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推进乡村旅游建设。在乡村旅游特色村试点村范围内,按3A景区标准建设并通过评定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用于规划设计、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公厕、标识系统等建设;对按照标准建设运营的民宿,每间客房一次性补助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10个餐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助资金拨付与农家乐经营实绩挂钩,对经验收通过后的农家乐拨付70%的补助资金,次年根据经营情况,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对未开展经营、拒绝接待游客或不诚信经营的农家乐扣除剩余补助资金。此项政策与省级森林旅游人家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

4.强化宣传营销。在省以外新闻媒体、主流网站、行业杂志发布宣州形象宣传或乡村旅游聚集区旅游广告的,按宣传费用30%补助;经区文旅委批准,区内旅游企业赴长三角重要客源地宣传促销宣州旅游或一次性组织20家以上外地旅行社来我区景区或乡村旅游聚集区踩线并签定合作协议的,给予实际费用50%补助,每次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在高速公路进行高炮宣传的,给予30%补助。对一年内累计组织外地游客(过夜)达到5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奖励10元;5000—10000人次的,每人次奖励15元;10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20元。奖励资金在年终一次性结算。

(二)文化产业扶持政策

1.鼓励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每年开展一次区级特色文化产业项目评选。对入选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计划,并开工建设的项目给予补助10万元。

2.支持文化产业品牌建设

(1)对当年荣获中国文化企业30强、省级民营文化企业100强和市级优秀文化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入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新上市的文化企业、新授牌的文化类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入选国家、省文化出口重点的文化企业(项目),分别参照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促进外贸出口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4)对在国家级、省级电视媒体公开放映(上演)的、反映宣州发展的电视剧、纪录片、电影、动漫等原创精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三、附则

本政策由区委宣传部、文旅委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区委、区政府出台的同类政策规定与之有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作者:安徽 宣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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