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池州市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暂行)》的规定,鼓励和扶持我市优秀文化企业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创新带动作用,推动全市文化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实现全市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由县市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业、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具有一定规模且综合实力较强,均可以申报池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三条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每次命名名额不超过4个。
第四条市里对示范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务、人才培训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原则上从市级示范基地中推荐申报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显着成绩、在全市本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2、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发展先进文化,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和统一;
3、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有一定生产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着;
4、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企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5、注册成立并正常经营2年以上;
6、持续健康发展,最近2年连续盈利;
7、守法经营,近2年来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 市直文化企业向市文广新局申报;各县区文化企业向各县区文广新局申报;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向市文广新局申报。
第七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十份):
⒈企业的基本情况;
⒉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企业在行业内地位及内容创新、技术创新能力;
4、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5、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表;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第八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池州市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具体负责审核和评审过程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由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
第十二条 各县区文广新局和市文广新局产业科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然后报评审办公室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组对上报企业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拟命名示范基地名单报市文广新局核定,由市文广新局公布并颁发证书和铜牌。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由市文广新局产业科负责。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巡检。
第十七条 组织示范基地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对示范基地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示范基地建设。
第十九条 对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示范基地,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文广新局产业科报告上一年的企业发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文广新局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消:
⒈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示范基地资格;
⒉宣传虚假文化产品信息的;
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⒋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⒌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企业发展情况的;
⒍其他应当撤消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涉及示范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文广新局产业科报告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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