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宣传部,县(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强市建设的意见》(宿发〔2012〕21号)文件精神,我市从2012年起,市级财政设立文化强省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制定了《宿州市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宿州市委宣传部 宿州 市财 政局
2013年8月23日
宿州市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我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建设文化强市,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市委、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起,市级财政设立宿州市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安徽省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文化强市建设,重点用于扶持符合我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文化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市委宣传部职责:
(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宿州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人负责;
(二)负责建立市级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项目库,编制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受理申请,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筛选、评审和确定;
(三)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建立项目和项目实施单位档案,并进行管理;
(四)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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