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关于促进3D打印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暂行)

来源:繁昌县人民政府 编辑:徐晏秋 分类:芜湖市,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政策速递 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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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3D打印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规定(暂行)》的通知

繁政[2015]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横山公共服务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繁各单位:

《关于促进3D打印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暂行)》已经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8月24日

关于促进3D打印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规定(暂行)

为促进我县3D打印智能装备产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增材制造产业发展推进计划(2015-2016年)》(工信部联装〔2015〕53号)、《关于深入推进高成长性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4〕58号)和《关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政〔2013〕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将3D打印智能装备产业作为我县“十三五”规划中的重点产业予以扶持。县财政安排3D打印智能装备产业专项资金5000万元,加快3D打印智能装备产业化进程。

二、加大产业招商力度,大力引进数据建模、软件设计、设备及耗材生产、应用服务等企业,不断健全从设计、加工、装备、材料到应用的3D打印完整产业链。

三、安徽省春谷3D打印智能装备产业技术研究院应积极参与3D打印技术的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可同比例出资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孵化基地或成果转化中心。

四、加大对3D打印智能装备创业团队孵化力度,县科技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创业团队开展评选活动,按30万、20万、10万元标准对创业团队给予种子基金扶持。具体评选标准另行制定。

五、入驻县经济开发区厂房3年内的租赁费和在县经济开发区内员工宿舍5年内的租赁费,按100%标准予以补贴。对购置厂房的,实行一事一议。

六、对携带先进技术来我县创办3D打印企业,入驻后2年内购买先进生产设备的,可按企业投入的1:1标准予以设备补贴,并按类型、投资进度提供科技扶持资金。

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从事数据建模、软件设计、应用服务的,设备补贴每年不超过50万元;科技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生产光固化成形(SLA、DLP)机型的,设备补贴每年不超过100万;科技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生产激光选区烧结(SLS)机型的,设备补贴每年不超过150万;科技扶持资金不超过150万元。

(四)对生产金属激光选区融化(SLM)、三维立体打印(3DP)、材料喷射成形等复杂工艺技术机型的,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设备补贴和科技扶持资金。

同一企业生产不同机型和材料的,可分类按标准享受设备补贴,科技扶持资金以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为原则。

七、对成长性良好的3D打印智能装备企业,可由县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按适当比例进行投资,帮助企业快速成长。待企业做大做强或成功上市后,国有股权适时退出,所得收益在扣除本息后,其余部分30%奖励给原股东,20%奖励给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八、支持3D打印智能装备企业直接融资,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在省级奖励100万元基础上,再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3D打印智能装备企业与在芜高职院校联合办班培训人才,对开办的各企业冠名班(30名学生以上),经县人社、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予以每年每班2万元补助。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省、市相关政策与本意见重复的,除另行规定外,不予重复享受。同一事项与本县其他财政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关于促进3D打印与智能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繁政〔2014〕41号)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作者:安徽 芜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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