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镜湖区促进文化产业集聚区
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镜政办〔2012〕1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总部和楼宇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镜湖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集聚区发展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镜湖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集聚区发展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提高本区核心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芜湖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设立镜湖区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资金”)。自2010年开始,区政府每年安排2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奖励、专项资助等方式,扶持入驻文化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入园)的企业发展。
第三条 申请入驻文化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必须符合镜湖区产业规划,符合要求入驻文化产业集聚区的产业定位;必须在镜湖区申请入驻的文化产业集聚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注册地需一致;必须由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进入文化产业集聚区经营,享受本政策。
第四条 鼓励支持入园高科技文化企业申报国家、省、市高科技企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区科技三项经费给予支持。
第五条 加强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将自主创新形成的成果及时申请注册相关权利,申请知识产权的费用,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六条 发挥本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鼓励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入园企业予以担保和信贷支持,财政专项资金按比例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第七条 对入园文化企业从区外引进、聘用的高层次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和营销人才,在户籍办理、子女入学入托方面提供支持保障。鼓励和支持区境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院及社会培训机构培养入园文化企业所需专业人才。
第八条 为入住区文化产业集聚区内文化企业经营者提供不少于300平方米办公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并给予不超过5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进行内部结构改造。
第九条 经认定的区文化产业集聚区,符合产业规划的入住企业形成的产业集聚占区内经营面积60%以上,从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予区文化产业集聚区的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符合产业规划的入住企业形成的产业集聚占区内经营面积70%以上,从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予区文化产业集聚区的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符合产业规划的入住企业形成的产业集聚占区内经营面积80%以上,从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予区文化产业集聚区的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文化产业集聚区税收奖励政策。对入园企业和运营企业每年度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由区财政在地方留成部分中按年度奖励给项目运营企业。其中:
1)入园且符合园区业态规划的企业,第1年至第2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予以奖励,第3年至第5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予以奖励;
2)项目运营企业,取得第一笔租金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照第1年至第10年地方留成部分80%予以奖励。
3)文化产业集聚区入驻企业和项目运行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高管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纳税之日起的前五个年度,按其年度纳税区实得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4)园区运行5年后,新增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所享受政策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入园文化企业除享受本政策支持外,企业正式运营或项目完成后,符合条件的仍可享受省、市、区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同类政策本着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及芜湖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本政策亦同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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