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滁州市 编辑:徐晏秋 分类:滁州市,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政策速递 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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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局,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旅游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开发区、苏滁产业园服务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强化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市政府于2016年8月15日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滁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商务局

中共滁州市委宣传部

滁州市发展改革委

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交通运输局

滁州市民政局

滁州市旅游局

滁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滁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

滁州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增强城市竞争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鼓励企业通过扩大规模和创新业态等方式加快提升步伐。

第三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服务业企业、组织,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式

第四条物流业

(一)新建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现代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港口码头和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重大设施项目,项目建成后,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二)新晋升为国家5A、4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80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10%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邮政、快递企业年度业务量达200万件以上,且增速达2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四)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项目。重点支持2个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项目,项目验收达标,给予80万元补助。

第五条金融业

(一)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市属国有企业组织发行扶持我市小微企业融资的小微企业扶持债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等创新金融产品。对受扶持小微企业实际年化综合费率不超过10%(含担保费)的上述金融产品(不含政府资金通过让渡收益等方式给予补贴或通过承担部分损失给予风险补偿的)组织发行机构,市财政按发行额度的0.5%,给予最多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二)对于新引进、设立的金融(类金融)机构,按其实收资本额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的标准给予开办经费补助。有关认定工作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银监局、市商务局办理。

(三)鼓励基金业发展。引进和培育基金管理机构,制定扶持基金业发展政策,具体扶持政策由市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支持企业上市。具体奖励标准按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商贸流通业

(一)支持会展经济。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会展中心,投资3亿元以上,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不高于投资额20%的资金支持。由私营企业举办食品、家电展会,一次成交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承办方50万元资金补助。

(二)支持小型微型商贸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设小型微型商贸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小型微型商贸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等服务,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建立标准化菜市场、规范化农贸市场提升工程项目资金。每个项目给予项目总投资30%,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第七条电子商务支持政策按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入驻电子商务园区、商贸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的快递企业,享受园区企业同等政策。

第八条文化服务业

(一)入选省“861”文化产业项目库,且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开工当年给予20万元奖补;获得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给予项目单位5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类示范园区(基地)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省级数字出版基地、动漫基地、广播影视基地、印刷包装产业园区基地、广告产业园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影视制作企业,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广电总局或安徽省申报立项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电影(含动漫影片)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或在中央电视台六套黄金时段(20:00—22:00)播出的,每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电视剧、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不限时段)、省级卫视黄金时段播出(不含数字收费频道),按每集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单部电视剧、纪录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演艺类公司,经文化部门备案的原创精品舞台演出剧进行国内商业演出,每台首次年演出场次超过40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按5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奖补;由我市的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入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国产优秀动画片名录、文化部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的,或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每部动漫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我市注册登记的网游研发企业,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每款产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九条旅游业

(一)品牌创建提升。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景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省5A级、4A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进入全省综合排名前20、30强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省5A级、4A级服务质量诚信旅行社(景区、星级饭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晋级的,实行差额奖励。

(二)乡村旅游开发。对新评定为省旅游强县、省优秀旅游乡镇、省乡村旅游示范村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经营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晋级的,实行差额奖励。

(三)旅游新业态建设。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房车营地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红色旅游的县(市、区)、乡镇,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的,奖励5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乡村旅游民宿客栈、民族村寨、山水养生、古村古镇的,各奖励3万元。晋级的,实行差额奖励。同时评定为两种以上的,不重复奖励,以较高标准一次性奖励。

(四)旅游商品升级。对新评定为省级、市级旅游商品生产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表彰的旅游商品,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晋级的,实行差额奖励。

(五)旅游公共服务设施。一是旅游道路标识牌。按照省级标准建设,经验收合格的县、乡旅游道路标识牌项目给予投资额30%补助。二是旅游厕所项目。对新评定为国家3A级、2A级、1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三是其他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比照省局和其他地方做法,视情奖励。

(六)旅游项目贷款贴息。对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程的旅游开发项目,对本地旅游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旅游商品研发、旅游新业态等项目进行贷款贴息补助。贴息资金以贴补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条养老服务业

建成投入使用后,经市、区民政部门验收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按建设的床位数给予补助。50-100张床位规模的,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101-200张床位规模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201-300张床位规模的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300张以上床位规模的,给予每张床位7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第十一条平台统计企业、“新入统”企业、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奖励

(一)扶持业绩优秀的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1、鼓励省统计平台上的绩优服务业企业“入规”。当年进入国家统计平台且年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奖励2万元。

2、奖励国家统计平台上的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业绩增长30%以上(含30%)的,奖励5万元;业绩增长50%以上(含50%)的,奖励10万元。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业绩增长20%以上(含20%)的,奖励10万元;业绩增长30%以上(含30%)的,奖励20万元。

3、扶持在统计体系内通过行业代码转还而纳入服务业统计范围的“新入统”企业。企业剥离服务业业务并纳入服务业统计范围,当年纳入省统计平台且业绩增长15%以上(含15%),奖励2万;当年纳入国家统计平台且业绩增长15%以上(含15%),奖励5万。

(二)扶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

每申报成功一个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专门用于弥补集聚区基础和公益类投资,各集聚区要以项目形式专款专用并接收审计监督。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按部门受理评审、网站公示原则执行。

(一)申报。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本办法的规定,9月底前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确定次年支持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二)评审及资金拨付。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对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依据评审意见,通过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筛选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择优原则,拟定扶持项目,由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工程推进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依据公示情况,研究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支持额度,并行文至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四章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在项目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工程推进小组办公室、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实施过程中如突破专项资金预算总量,超额部分采用引导基金、债权投资、财政金融产品投入方式支持。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除上述使用方向外,还包括国家、省级文件明确要求地方财政落实或配套补助项目。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推进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金融办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作者:安徽 滁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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