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市级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若干意见》(阜发[2012]11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共同制订了《阜阳市市级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财政局 中共阜阳市委宣传部
2013年1月8日
阜阳市市级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文化强市建设,根据中共阜阳市委、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若干意见》(阜发[2012]11号)文件精神,设立“阜阳市文化强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文化强市建设,重点支持市本级文化建设,同时对县(市、区)特色文化建设给予奖补。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扶持,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职责:
(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阜阳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人负责;
(二)负责建立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项目库,编制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受理申请,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筛选、评审;
(三)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建立项目和项目实施单位档案,并进行管理;
(四)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依据全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对项目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并批复预算;
(二)会同市委宣传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五)制订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各县(区)和相关部门职责:
(一)根据职能,向市委宣传部申报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项目;
(二)确保本地区和本部门申报项目的项目单位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配合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对本系统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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