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蚌办发〔2010〕43号)
为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6〕20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皖办发〔2006〕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规定。
一、 关于文化事业单位性质界定
1、由政府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艺术研究所、剧目创作室、书画院、文学艺术创作研究所等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
2、党报、电台、电视台、履行政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业行政执法职能机构,实行事业体制,由政府重点扶持。
3、影剧院(场)、文化经营中介服务机构,生活服务类报刊社,书报刊印刷和影视剧等节目制作销售单位,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实施转企改制。
4、重点新闻网站、代表蚌埠地域特色和较高艺术水准的艺术院团为事业单位,实施转企改制。
二、关于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
5、市财政每年对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增幅不低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6、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每年安排不低于20%的门票收入,用于本地区的文物保护,专款专用。
7、深化文化事业单位用人和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在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基础上,试行工资总额包干,推行绩效工资制。
8、妥善安置分流富余人员。对改革中出现的富余人员,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鼓励自谋职业。对本人提出自谋职业,经批准与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职工在国有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本人每年1个月工资(按解聘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含政府人事部门出台的地方性津补贴)的经济补偿金。
三、关于新闻单位和市直艺术院团改革
9、党报、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与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宣传与经营业务相对独立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结构。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增强活力。
10、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网络传输等经营服务部分,可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面向市场,搞好经营,接受所属社、台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正确经营方向,为壮大主业服务。
11、对党报、电台、电视台等政府重点扶持的新闻单位,市财政在其重大设备采购、重大项目建设上,应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
12、重点新闻网站、艺术表演院团要转制为企业,整合资源,做大做强。
四、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单位改革
13、建立健全统一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导体制。组建统一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业行政执法。建立完善统一的综合执法工作制度,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060060 皖IPC备17003660号-1 网站管理中心
Copyright © AHCI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