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来源:蚌埠市 编辑:徐晏秋 分类:省级,政策速递,蚌埠市,省文化和旅游厅 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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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蚌埠市委 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蚌发〔2012〕8号)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根据《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24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文化产业跨越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财政政策

(一)设立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2年开始市财政每年统筹不低于2000万元的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重点文化产业发展。

(二)鼓励和推荐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的文化企业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从2012年起,被省有关厅局授予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中心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被国家有关部委局授予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三)对蚌埠文化企业生产的原创影视和动漫作品,在央视新闻综合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按500元/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央视新闻综合频道非黄金时段首播或其他频道首播的,按400元/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电影院线上映或央视电影频道首播的电影(单部90分钟及以上)按每部5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广播剧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首播的,按400元/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外地专业机构在蚌埠注册、与蚌埠合作拍摄生产影视剧并在蚌埠纳税的,可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

(四)获得国家、省引导资金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上级规定须配套补助的,给予相应的配套补助。配套补助资金按现行市与各县、区、开发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

二、税收奖励政策

(五)自2012年起,文化企业新建投产后,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二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其中对拍摄电影、电视剧和制作动漫的企业,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五年给予100%奖励,后五年给予50%奖励。

(六)对文化创意企业、文化创新型企业和文化高新技术企业的主创人员、高层技术和管理人员,年薪10万元及以上的,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创新创业。

(七)对年销售(营业)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且不满5000万元的文化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营业)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且不满1亿元的文化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实得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营业)额首次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文化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实得部分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对从事文化创意设计,且当年实际设计开票收入首次达到50万元的文化创意企业,一次性给予开票收入10%的奖励,但奖励数额以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实得部分为限,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九)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由税收入库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十)以上税收奖励政策当年不重复享受。税收奖励支出按现行税收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作者:安徽 蚌埠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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