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试行)

来源:安徽省人社厅 编辑:徐晏秋 分类:省人社厅,省级,政策速递 时间:2018-02-12
【字体: 】 【视力保护:

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6〕27号

各市、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各省属高校:

现将《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8月17日

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国函〔2016〕1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82号),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离岗创业实施范围

1.本细则实施范围为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中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须按规定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2.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未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不列入执行范围。

二、离岗创业手续办理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业,应当经所在事业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并分别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备案时,申请离岗创业人员应当提供有关创业项目材料(经济实体经营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离岗领办创办的经济实体,应当在我省地域范围内。

4.事业单位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申请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离岗创业协议并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期限、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社会保险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事项。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期限,自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计算。

5.事业单位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于批准当月分别到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将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在聘人员调整为离岗创业人员。

三、离岗期间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

6.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不占离岗时所聘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档案工资继续调整,工资待遇停止发放,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期限内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事业单位应当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停发工资。

7.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转化成果,可作为其职称评聘的依据。

8.离岗创业人员每年度应当向原单位提供企业运营情况报告,并定期汇报有关情况。事业单位根据其综合表现确定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结果的运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离岗创业人员实际,建立相应的联系管理办法。

(作者:安徽)


联系我们

策划、编辑:阮晓昕、徐晏秋

热线:0551-65179957

Q Q:1766296046

安徽文化产业电子商务联盟| 网站介绍| 广告服务| 诚征英才|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060060  皖IPC备17003660号-1  网站管理中心

Copyright © AHCID.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