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安徽省人社厅 编辑:徐晏秋 分类:省级,政策速递,省人社厅 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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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5〕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1.协调推进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宏观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2.通过产业转型升级拓展就业空间。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服务外包、设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发展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不断打造新的就业增长点。培育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等科技服务业,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继续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资金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

3.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强化金融、土地、人才等要素保障。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小微企业租用给予租金优惠。加快建设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产业集群专业镇,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和岗前培训补贴。支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就业对接,根据培训后到企业就业人数,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到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就业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紧缺专业(工种)毕业生,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补助。在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介绍中级工以上的技术工人到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强化企业用工指导服务。完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用工服务联动机制,建立企业用工调剂服务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企业用工服务活动,推进校企对接、乡企对接。建设人力资源产业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

5.健全失业风险预防和调控机制。将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降至2%,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对参加失业保险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建立失业风险应急机制,对结构调整、重大灾害等可能导致大规模失业风险的,利用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进行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鼓励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二、积极推进大众创业

6.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标准、优化审批流程,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实行限时办结。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现“一照一码”。全面推进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继续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进一步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布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劳动社保、质量信用等政策和信息,推动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和监管。建立创业服务部门衔接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为企业推送政策信息、服务项目和申请导航。建立用人单位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7.大力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机构,促进创新创意和市场需求、社会资本有效对接。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鼓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建设青年创业园、留学生创业园、科技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等孵化基地,集成扶持政策和服务资源,提供“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全链条创业支持。支持社会资本、高校等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按照实际孵化企业户数给予补贴。开展创业示范基地创建,通过统筹各类创业扶持资金给予综合扶持。鼓励企业由传统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鼓励创业服务企业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民营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创新服务。

8.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运用财税政策和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支持市、县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促进初创期科技型和新兴产业领域中小企业成长。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9.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者,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额度10万元的担保贷款。对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银行在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市、县应积极整合相关资金,设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并建立持续补充机制。完善推广“整贷直发”模式,逐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允许借款人自主选择反担保方式。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约束机制,适当提高对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细化核销标准,提高代偿效率。扩大省级青年创业引导资金规模,为创业青年提供融资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满足初始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融资需求。

10.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在合芜蚌试验区内积极落实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所享受的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等优惠政策,并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完善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强化问责追责。

(作者: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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