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关于加强融资担保机构建设服务小微企业和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

来源:旌德县委宣传部 编辑:徐晏秋 分类:宣城市,省旅游局,省级,政策速递 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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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4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50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县融资担保机构(旌德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建设,服务小微企业和全域旅游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制定如下意见:

1.继续逐年增加资本金。积极争取省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省担保集团注资参股和县财政同比配套安排扶持资金,努力把握政策机遇,不断增加担保资本金,壮大担保实力,到2017年达到2亿元。

2.完善“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完善与农商行、徽行、农行、工行等已合作银行的政银担合作机制,加快推进与邮储行、建行、中行、农发行等银行的合作步伐,尽快实现县域“政银担合作”全覆盖的目标;建立政银担业务推进工作定期调度机制和工作通报制度;各合作银行要根据政策导向,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积极扩大政银担合作。

3.推进与上级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加入省、市担保机构再担保体系,积极开展比例再担保合作业务;推进产业集群专业镇和进出口专项贷款比例再担保等业务;合作推进担保+PPP项目实施。

4.创新融资担保方式。将房地产权、设备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纳入反担保抵(质)押范围;开设仓单、提单、应收账款、存货、股权、债权、基金份额、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以及在建工程等抵(质)押担保及反担保业务;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和林权抵(质)押担保及反担保;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信用担保条件;针对全域旅游等县域经济发展重点开展小额贷款授信增信担保业务。

5.完善抵押登记办法。丰富抵质押登记种类,凡能够出具最高额抵(质)押合同的,应依据最高额抵(质)押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财产价值大于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予办理再次抵(质)押登记。

各部门要积极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业务查询等,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除为保证债权安全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登记外,不得要求登记人到指定的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

6.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年化担保费率按1.5%的标准执行(专项担保贷款担保费按1%标准从低执行),适时建立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担保费按一定比例返还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取消一般服务性收费;全面取消客户保证金。

合作银行的担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全市同行同类业务平均水平,鼓励实行优惠利率;担保保证金存放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全市同行平均水平,鼓励从低设定存放比例,以切实提高放大倍数和担保资源使用效率。

7.设立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从2016年开始,县财政根据需要逐年安排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用于补偿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担保等业务所发生的代偿损失,建立风险补偿的持续补偿机制。担保公司国有股份收益直接转为一般风险准备金。

8.设立全域旅游专项担保资金。通过争取省财政专项扶持、担保集团注资参股、县财政配套以及担保公司自身安排等渠道设立6000万元全域旅游专项信用担保资金,按5倍以上担保放大,撬动银行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全域旅游小微企业及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9.设立续贷过桥资金。通过争取省财政专项扶持、县财政配套等渠道设立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还贷周转等短期过桥。规范还贷周转等短期融资服务业务,设立投资咨询公司(与担保关联),根据贷款主体在各银行的贷款业务发生情况以及经营需要,按照“短期、限额、有偿和风险可控”的原则经营相关业务。

10.加强担保机构建设。完善法人治理机制,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建立健全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追偿处置等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实行政企分开,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管理机制、风险防控机制、用人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市场化运作管理水平;落实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11.控制经营风险。建立风险分散机制,全面推进政银担、担保+保险、比例再担保等业务;推进担保业务规范化、流程化和精细化管理;建立担保业务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健全以资本风险、集中度风险、流动性风险、资产质量风险等为主要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资金、反担保抵(质)押物等的监管;依法合规开展代偿追偿和代偿损失核销管理工作。

依法加强融资担保债权维护,积极帮助融资担保机构处置抵债资产,对因代偿接收、维权保全和处置抵债资产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

12.落实扶持政策。担保机构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实行两项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税前扣除和免征营业税;实行担保增量奖励政策,对担保费率及放大倍数符合条件的,按担保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公司奖励或保费补贴(主要用于风险补偿和业务拓展等方面)。

13.积极推进新型担保业务。担保机构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推进“税融通”业务拓展,将“税融通”业务纳入到新型政银担业务合作风险分担体系,专门制定“税融通”业务委托担保合同,委托银行受理开展批量合作,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开展对县域经济发展重点产业(健康产业)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最高综合授信业务(抵押担保+授信增信担保);开展“担保+”业务(+保险、+PPP等);切实做好与工业助保贷、农业助保贷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等部门担保业务的合作。

14.建立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以担保再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担保户数、担保费率、代偿损失率等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定期考核担保公司,考核结果与担保机构有关人员薪酬挂钩。

15.营造良好的融资担保服务环境。担保机构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有效发挥融资担保服务功能,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坚持正向激励导向,提高对担保贷款不良率和损失率的容忍度。

16.加强监督管理。监管部门要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完善并落实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制度,制定担保机构风险处置预案,严格执行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对其经营状况进行持续监测。每年由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合规审计,并出具报告,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担保机构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报告和资料,严格按核准范围开展业务,审慎开展与互联网融资相关的担保业务。


(作者:安徽 宣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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