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区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来源:宣州区委宣传部 编辑:徐晏秋 分类:宣城市,省旅游局,政策速递,省级 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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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宣州区产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宣州区境内注册、纳税的服务业及外经贸企业、组织和个人,以及注册、纳税的上市(挂牌)、拟上市(挂牌)企业,相关金融机构。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1.现代物流业。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价款)在1亿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项目(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期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完工验收后,按固定资产累计投资额,采取出资参股的方式予以扶持,即:1亿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出资参股500万元;2亿元以上不满3亿元的,出资参股800万元;3亿元以上的出资参股1000万元。出资参股管理和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对于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达3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照当年较上年新增增值税入库数25%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增值税入库数25%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晋升为A级以上(含A级)的物流企业,每新晋升1个A,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科技服务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在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70%给予奖励。

3.信息服务业及服务业外包。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以及对新落户我区的服务业外包企业和研发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按“前两年全额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予以奖励; 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入库数25%部分,由区财政按“五年减半扶持”予以奖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地方政策支持。

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获国际、国家级、省级重大奖项的动漫原创作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二)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

1.商贸流通业。对在我区新建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其他服务业,自主经营面积1万-2万平方米的,项目建设完成并经审核确认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自主经营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商贸流通企业的项目,增加补助30万元。对在我区新建的商业综合体,自主经营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正式运营的,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

2.健康养老业

(1)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模式(PPP),在我区兴办投资规模大、建设标准高、服务质量优的现代养老服务机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鼓励社会资本整合改造厂房、商业设施及其它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租用我区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产权所有人3年内免收房屋租金。

(3)享受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办民营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

①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下,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②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上(含50张)、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③对租赁经营合同期在5年以上,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1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以上补助含省、市补助款)。

(4)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04〕60号)税费优惠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电表、水表建安价格(含安装材料)按成本价收取。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的床位、护理收费标准,由政府定价。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下同),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减半征收。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5)实施贷款贴息。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从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当年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1.投资开发建设以促销我区工业品、农产品为主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有关部门认定,且正常运营满1年以上的,按照建设投入费用(软件开发购置、设备投资及平台推广费等)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年推介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且销售地产品占销售额80%以上的,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当年在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首次开设网上店铺(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等),以销售本地产品为主,每开设一家给予技术服务年费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3.鼓励企业开展网络销售。企业当年线上实际纳税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上台阶奖励。

4.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社区)工程。支持电商运营平台或龙头电商企业,在乡镇(园区)、行政村设立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经验收合格,给予每个0.5万元的经费补助。

5.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试点工程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6.鼓励社会资本新建电子商务产业园或改造楼宇兴办电子商务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在宣州园区范围内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首批入驻电子商务企业20家以上、总线上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入驻企业使用面积达40%以上,配套服务体系完善、运营1年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

(四)支持限额以上企业发展

1.对新获批的限上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新获批的限上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1万元。

3.对总部设在宣州区,年营业额超亿元的商贸企业,当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占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每增加1%,给予30万元奖励。

(五)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

1.鼓励企业自营进出口

(1)对首次实现进出口实绩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当年新发生进出口实绩不满10万美元的企业,每户奖励3000元人民币;

当年新发生进出口实绩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人民币。

(2)对实现进出口增量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生产型企业,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

贸易型企业,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

2.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当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的,给予30%的保费补助。

3.支持企业参加国际认证。外贸企业获得各类国际产品和体系认证的,给予认证费用30%的补助。

4.支持企业“走出去”。对“走出去”孵化企业在境外开展生产加工、并购、营销、工程承包等,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并经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登记、认定,实现“走出去”业务零突破且当年实际对外投资50万美元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每户企业“走出去”孵化奖励10万元人民币。

5.培育重点外贸企业

(1)鼓励企业出口回转,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新增出口回转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新增出口回转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2)鼓励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新增加工贸易进出口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新增加工贸易进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3)对进出口贡献突出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增量奖励:对进出口总额比上年度净增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人民币;

总量奖励:对本年度实现进出口总额8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当年实现进出口总额1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以上增量奖励和总量奖励不重复享受)

对本年度我区进出口总额前五名的生产型企业,申请一类企业时予以优先办理。

6.支持在本地报关。支持企业在宣城报关、芜湖出运。对从宣城海关报关的生产型企业,每美元奖励0.005元人民币,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从“宣城报关、芜湖出运”且进出货物全年不低于50标箱(标箱为20尺柜,40尺柜按两个标箱计算)的外贸企业,给予每标箱150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

7.贸易型企业出口地产品部分(出口地产品指宣州区辖区内产品),参照生产型企业奖励办法。

(六)金融扶持政策

1. 企业上市挂牌政策

(1)对上市后备企业在以挂牌上市为目的的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经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及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或资产重组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及纳税人个人。

(2)支持企业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因历史原因,对企业部分权证不全的房产和土地,在符合建设、用地规划、工程质量要求等条件前提下,且没有权属纠纷的,相关部门按程序补办规划、用地、房地产权证等相关手续,产生的税费及因挂牌上市规范要求而对往年应补缴的其它税款,待企业改制工作全部完成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

(3)拟挂牌上市企业的上市申报材料获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或已完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当年起3年内,每年超过上年度上缴的增值税入库数50%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区财政已奖励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

(4)企业因挂牌上市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区级权限内的一律予以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政策规定下限执行。

(5)对列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区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优先给予融资担保支持,并实行担保优惠费率。对已经完成股改并与券商(推荐商)签约的企业,优先提供“税融通”贷款担保。

2.企业上市挂牌财政奖励

(1)对在国内A股上市的企业,给予250万元奖励(在香港联交所H股上市的企业比照国内市场上市企业进行奖励)。具体程序为: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给予50万元奖励;上市申报材料报证监会受理,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市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20万元奖励。具体程序为: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挂牌推荐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工商变更登记,给予30万元奖励;主办券商完成审核,报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受理的,给予3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再给予60万元奖励。

(3)对在“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具体程序为:企业与推荐商签订挂牌推荐协议、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工商变更登记,给予2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再给予20万元奖励。未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挂牌企业,不予奖励。

3.企业直接融资奖励

(1)上市挂牌融资。企业上市成功且首发募集资金用于我区的,按照募集资金净额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上市企业成功实施再融资并用于我区的,给予按照募集资金净额1‰、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四板”实现股权、债权融资的企业,给予首次融资额1%、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其他直接融资。企业在上市前引进社会资本进行股权投资的,给予引进投资额1%、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集合票据的企业,区财政补贴发行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鼓励券商在区内设立营业网点。在我区新登记注册并纳税的券商营业网点,开业当年受益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4. 产业投资基金奖扶

(1)积极支持并协助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2)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区财政按照2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连续5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按年补助。

(3)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按“前两年全额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予以奖励;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入库数25%部分,由受益财政按“五年减半扶持”予以奖励。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投资我区企业,退出或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我区缴纳的,由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

(4)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连续5年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三、附则

(一)本政策由区商务局、金融办、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政策所指“进出口额”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海关统计数据。


(作者:安徽 宣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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