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亳州市文化旅游产业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文化体育旅游局、财政局,各涉旅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5〕145号)精神,经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特制定《亳州市旅游产业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文化旅游局 亳州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11日
亳州市文化旅游产业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5〕14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用于事后奖补投入方式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事后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要求,坚持统一渠道、主体不变、总量控制、程序规范、市县区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县区应按照统一性、均等性、协调性的要求,制定与市级政策衔接配套的事后奖补政策,并负责资金兑现。
第五条事后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管理。当年已申报各类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或已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可以再次申报事后奖补资金项目中的一类项目;已申报市级各类“借转补”资金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事后奖补资金项目;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市级各类多项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奖励类除外)。市文化旅游局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将认真分析排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范围
第六条事后奖补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先建后补方式。
第七条事后奖补资金支持的范围
(一)支持特色文化园区(街区)建设。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城市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各类特色文化产业园区、街区。有完整的园区、街区规划设计和公用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并投入使用的,给予30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演艺事业发展。演艺公司原创精品舞台演出剧进行商业演出,每台首次年演出场次超过20场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企业投资拍摄的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每部奖励30万元;企业投资拍摄的电视剧(纪录片)在国家级、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2万元、1万元给予补助;企业投资拍摄的广播剧在国家级、省级电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1500元、1000元给予补助;新建多厅数字影院(3厅以上)每厅补助3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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