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快文化强县建设,根据中共广德县委、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强县建设的实施意见》(广发〔2013〕20号)精神,设立“广德县文化强县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文化强县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扶持,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大文学题材及影视剧创作;
(二)舞台艺术精品工程;
(三)重大公益性出版物项目;
(四)特色文化品牌塑造项目;
(五)文化人才奖励和培养;
(六)重大城乡群众文化活动项目;
(七)民间民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
(九)文化遗迹和遗址的保护和利用;
(十)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文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对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予以资助和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能提升我县文化事业发展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促进农村文化建设,预期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项目单位系在我县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经营管理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等;
(三)知识产权无争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已经有关部门论证和批准。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补助资金的项目书面报告;
(二)广德县文化强县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表;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影视剧、戏剧创作和图书出版类项目需提供剧本或创作大纲;
(四)项目的预算(包括筹资计划和支出预算);
(五)项目自有资金落实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专项资金申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项目实施单位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或所在的乡镇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
(二)县委宣传部会同县财政局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县文化强县建设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委宣传部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三)资金拨付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县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十条 项目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并接受同级财政、宣传、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资金计划执行,资金要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报送项目决算和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的实施、管理,强化资金跟踪问效。县委宣传部将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四条 文化强县建设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除全额收缴专项资金外,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因故终止,县财政局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相关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一般应当年安排、当年拨付,若有结余,结转下年统筹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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