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从事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贸易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和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促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总额1000万元(其中茶产业专项资金500万元),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事后奖补方式扶持,奖补形式包括贴息补助、基地奖补、营销补助等。
第五条 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生的贷款(含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利息给予贴息补助。上一年度在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以上,给予不高于利息额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的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择优扶持15个项目。
第六条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地建设、机械设备采购、创建农业品牌和开展标准化生产等发生的贷款利息进行全额补助。单个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最高奖补不超过5万元。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合作社优先安排。每年择优扶持20个项目。
第七条 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给予补助。销售额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销售额10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补助15万元,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补助20万元。每年择优扶持10个项目。
第八条 畜禽生产经营主体推行规模化生产、改扩建标准化畜禽舍、引进优良种畜禽、粪污处理、购置饲料及防疫设备以及创建知名品牌和科技研发等,单个畜禽生产经营主体奖补5万元。
第九条 引进和繁育特色良种,发展特色种植和养殖,扩大标准化生产规模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培训,提高产品质量、动植物保护和产品加工、包装和信息化等必须的设备购置,产品原产地保护、“三品”认证,开展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餐对接、农校对接、农批对接、农社对接等,单个实施主体奖补5-8万元。
第十条 新辟和改植换种无性系茶树良种连片100亩以上、成活率达到90%以上的良种示范茶园,每片补助5万元。每年择优扶持10个项目。
第十一条 开展低产低效茶园改造、建设高效生态茶园,达到国家级茶叶标准园要求、连片面积达500亩以上,每片补助10万元。每年择优扶持7个项目。
第十二条 建设茶园生产管理机械化操作示范点,面积达200亩以上,机耕、机修、机采等机械设备10台(套)以上,每个示范点补助5万元。每年择优扶持4个项目。
第十三条 建设茶园统防统治示范片,统防统治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每个示范片扶持5万元。每年择优扶持10个项目。
第十四条 茶业企业建设清洁化连续化加工流水线技改项目,清洁化生产区域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机械设备新置或技术改造达到清洁化连续化加工流水线标准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每年择优扶持10个项目。
第十五条 承办和参加黄山茶叶(名优农产品)系列宣传推介活动,给予补助,各项活动经费筹措方案和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且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此前本市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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