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产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徐晏秋 分类:黄山市,省财政厅,省级,政策速递 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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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产业发展的作用,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资金引导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黄政秘〔2015〕17号),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重点

(一)绿色食品、电子信息、文化创意、装备制造、绿色软包装、精细化工、纺织服装等七大产业。

(二)绿色食品、汽车电子、绿色软包装、信息技术服务等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

(三)财税贡献度高或社会效益明显的其他企业。

二、支持方式

(一)针对上述支持重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拓展服务功能,创新服务产品,采取担保、投资、委托银行贷款等方式,提高担保放大倍数,扩大担保投资服务覆盖面,适度降低保费收取标准,帮助中小微企业度过生产经营难关,为稳固和培植税源财源发挥应有作用。

(二)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直接提出申请,也可经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推荐,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程序组织评审后,给予担保、投资、委托银行贷款等方式的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共商互荐,信息共享,共同扶持全市产业发展。

三、管理规范

(一)市政府成立市担保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就市融资担保公司产业支持方向及支持重点、专项基金运行方式,与担保行业发展、风险化解处置等重大问题,适时研究、决策(管理委员会名单及议事规则另行制定印发)。

(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追偿处置等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

(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参与省担保集团创建的政银担新型合作体系,运用好“三位一体”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机制。

(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不断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市融资担保公司要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考核激励机制,使专业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五)各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行业扶持政策体系。税务部门依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工商、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办理登记、抵质押等手续,相关费用按最惠标准执行。

(二)完善国有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2015年市财政新增市融资担保公司国有资本金1.5亿元,以后年度继续通过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方式,不断巩固和提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产业发展的实力和水平。

(三)市本级设立市级担保代偿风险专项资金,首期资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由市融资担保公司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或转增市融资担保公司注资资本。区县政府可根据自身实际,自行设立担保代偿风险专项资金,由辖区内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专户管理。

(四)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风险管控机制,提高风险容忍度,通过加强保前尽职调查、共享信息评审、完善决策机制等方式防范与控制风险。

(五)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激励机制,重点考核担保放大倍数、担保责任总额以及扶持对象财税贡献,兼顾风险控制及经济效益。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安徽 黄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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