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进一步加快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促进一批优质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提升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资金引导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黄政秘〔2015〕1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注册设立,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战略新兴产业板等交易所市场实现首发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简称四板)挂牌的上市资源企业,以及利用股权融资的上市、挂牌企业。
市政府金融办为市上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三条 实行拟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政策。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企业上市专项奖补资金。分市属企业和区县企业分别进行奖补。
(一)对纳税地为市本级的企业奖补标准。
1.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战略新兴产业板首发上市奖补200万元。分两阶段兑现,其中: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被受理兑现100万元,上报上市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兑现100万元。
2.新三板挂牌奖补100万元。分两阶段兑现,其中: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定合作协议并按资本市场要求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兑现40万元,实现挂牌兑现60万元。
3.四板挂牌奖补最高40万元。其中:经规范性股改后在安徽省股交中心等区域性场外市场成长板挂牌的,一次性奖补40万元。在安徽省股交中心科技创新板、农业板挂牌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
(二)对纳税地为市内各区县的企业奖补标准,按市本级企业奖补标准的50%执行。
(三)上市、挂牌企业利用股权进行融资,或利用定向增发等资本市场运作手段做大市值的,参照市政府有关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执行。
(四)对为我市新三板和四板挂牌企业实现股权融资的机构,参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市及区县财政应该承担的奖励比例执行。
(五)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或多次奖补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六)如企业享受第一次奖补后,因自身原因终止上市进程的,市政府金融办应及时足额追回奖补资金。
第四条 实行拟上市、挂牌企业税收扶持政策。
(一)企业因上市、挂牌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方利润分配并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税务部门不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二)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可凭合法有效凭证摊入当年经营成本列支。
(三)因土地、房产等权证过户等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以及挂牌过程中因审计评估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事后奖补的方式用于支持企业上市。
第五条 实行拟上市、挂牌企业收费减免扶持政策。
对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拟上市、挂牌的企业,涉及产权变更的,工商、税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按非交易行为处理,只收取工本费。
第六条 市发改、财政、经信、农业、科技、文化、旅游等部门对申报上市或挂牌的后备企业优先安排或向国家、省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国债项目补助资金;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企业等资格。
第七条 拟上市企业和机构申请享受奖补政策的,应在双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政府金融办备案,并在完成阶段性任务后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经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并提出奖补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八条 把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加分因素,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和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年度目标考核范畴。
第九条 以前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企业上市奖励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不重复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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