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并印发。据了解,该《办法》明确了审查范围,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需要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是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以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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