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l、为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文化事业繁荣,特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六政[2006]38号)要求设立的,用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产、学、研一体化开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3、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投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捐助等组成,市财政局、文化局共同管理。
二、资金使用原则
4、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要重点支持能够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提升我市文化产业自立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的文化产业项目,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发展的多层次多样化文化需求。
5、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由财政直接支付。
三、资金管理职责
6、市财政局
①负责核批年度专项资金总预算;
②负责核批专项资金中的管理费预算;
③会同市文化局审定并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指标;
④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⑤负责审批当年度项目资金支出决算。
7、市文化局
①负责提出年度项目资金总预算建议;
②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
③负责编制项目资金中的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这部分费用;
④负责安排年度项目资金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
⑤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8、项目组织单位
①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核算;
②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③按照市财政局、文化局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④受市财政局、文化局委托,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项目承担单位家对申报立项的项目进行评估,确定项目。根据年度经费预算,文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报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联合发文予以下达。
①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②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③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④接受文化、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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