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来源:省经信委 编辑:徐晏秋 分类:经济和信息化 时间:201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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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使命重大、意义深远。软件技术架构、产品形态、商业模式正发生重大变革,软件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软件定义和数据驱动是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

政策激励产业发展

据介绍,国务院在国发〔2000〕18号文件的基础上,于2011年印发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财税扶持、技术创新、进出口、人才、投融资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在产业政策方面,工信部修订发布了《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推动财税、发改等部门相继出台了财税〔2011〕100号、财税〔2012〕27号等系列配套政策。在软件人才培养方面,国家批准设立了37家示范性软件学院和35所国家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在产业载体建设方面,中央和地方相继建设了8个软件名城、11个国家软件产业基地、6个国家软件出口基地、5个国家软件出口创新基地、21个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及一批软件产业园区和软件名城。在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的激励下,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模从2010年的1.3万亿元提高到2015年的4.3万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27%,占电子信息产业的比重由“十一五”末的18%提高到“十二五”末的28%。

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了软件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简称双软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新的要求,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及时加强与财税、发改等部门沟通,于今年5月印发了财税〔2016〕49号文件,解决了软件企业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的问题。下一步,关键要把政策落到实处。

文件出台正合时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了软件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简称双软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此背景下,如何落实好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尤为迫切。工信部作为产业主管部门,积极加强与国务院审改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推动税收优惠等产业政策的落地,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后续衔接办法。经过共同努力,四部门于2016年5月4日正式出台了《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财税〔2016〕49号文件明确了双软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后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衔接措施,明确了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申报流程、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条件和备案资料要求,以及事后监管要求等。

据介绍,对于文件的主要内容,在软件企业申报所得税优惠的流程方面,财税〔2016〕49号文件将原来“由行政机关审查企业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事前审批制调整为“由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优惠政策”的事后备案制。在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要求方面,保持关键指标占比不变;简化了开发环境和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取消了相关资质要求的内容。对于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材料,一是保持研发人员比例说明、社保缴纳证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要求不变。二是明确了知识产权方面的备案资料。三是简化合同提供和开发环境方面的备案要求。四是取消产品质量方面的证明材料、相关资质证书等。在事后监管要求方面,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省级税务部门将申报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备案资料转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备案资料提交给省级发改委,由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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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主要亮点有三个:一是继续保持产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财税〔2016〕49号文件继续落实国发〔2011〕4号文件规定的新办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征收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新老落实办法的有效衔接。在标准条件要求上,继续保持财税27号文件规定的研发人员数量、研发费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比等关键指标要求不变。

二是由事前审批制改为优惠备案制,体现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财税〔2016〕49号文件在思路措施和制定设计等方面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体现了以企业为主体。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从前期的事前审批转为当前的事中事后监管,转换了角色,提高了企业申报效率。

三是简化了不必要的标准和条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与原有要求相比,财税〔2016〕49号文件简化了开发环境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条件,以及在知识产权、企业开发环境、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备案资料要求,取消产品质量方面的证明材料、相关资质证书等,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提高了可操作性。

财税〔2016〕49号文件的出台,是按照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力探索,也是政府部门改进调整管理方式、优化政策环境、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不仅是新形势下延续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优化软件产业政策体系,加快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

努力把政策落到实处

为做好财税〔2016〕49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信部要求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将财税〔2016〕49号文件的贯彻落实作为当前产业调结构、稳增长的重要抓手,改进优化服务、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做好规范管理。

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财税〔2016〕49号文件和工信部文件的要求,积极推动政策落地。部分省市通过联合当地税务部门开展政策解读等宣贯培训等活动,指导企业依法依规享受优惠政策,并与当地财政、税务、发改委进行沟通,商讨制定了备案资料核查工作方案。目前,部分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已收到当地税务部门转来的企业备案资料,正在开展核查工作,有些地方还在等待税务部门转交备案资料。在此过程中,希望地方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切实发挥产业主管部门的重要作用,加强与财政、税务、发改等部门协同合作,建立良好协同工作机制和沟通机制,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及时向税务等部门反映并推进解决。利用好原有工作基础,转变思路、创新工作方式,落实好配套资源和保障措施。

二是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是一项长期工作,鼓励通过联合当地税务部门召开政策宣贯培训等多种服务方式,向企业做好政策的宣贯解读,推动企业做好申报工作。重视行业协会、测评机构、咨询机构等服务机构的作用,组织各方密切配合,为政策宣贯、企业申报等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是切实加强规范管理,联合其他部门建立核查机制,加强规范监管。对当地税务部门转来的企业备案资料要认真核实,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配合当地税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探索利用核查结果引导推动企业自律的有效方法。

四是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深入了解企业和行业诉求,及时妥善解决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做好政策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研究、协调,及时改进具体操作管理办法,最大限度发挥政策的作用。


(作者: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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