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奖励办法

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徐晏秋 分类:黄山市,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政策速递 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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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激发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切实推进文学艺术创作,鼓励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多出效益,提高我市文化软实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山市文学艺术奖是市政府最高文艺奖项,分文学和艺术2个类别,每2年评选1次。

第三条 评奖活动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作品原创和突出地域特色,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少而精、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四条 申报参评作品的作者,应在我市工作或户籍、人事关系在我市(含中央及省驻黄单位)。与市外作者合作的作品,我市作者应是第一作者,其完成作品的比重在50%以上。市外作者以黄山、徽州为题材的文艺作品也可申报。

第五条 设立市政府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奖的组织实施,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文联,负责具体工作。评委会内设文学奖评审组和艺术奖评审组,由评委会聘请专家组成。评奖过程由监察部门派员监督。

第二章 参评范围

第六条 文学奖申报范围:

(一)正式出版的个人文学专集、专著;

(二)省级以上报刊发表且具有重要影响的单篇文学作品;

(三)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文联及其所属文艺家协会主办的专业性比赛中获得等级奖的文学作品;

(四)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文学理论、评论类作品;

(五)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剧、电影和电视剧;

(六)参加社会各类征文比赛获奖且获得业内认可的特别优秀文学作品,或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产生重大影响的文学作品。

第七条 艺术奖申报范围:

(一)正式出版的个人艺术专集、专著;

(二)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文联及其所属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比赛、调演、展览中的获奖作品(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民俗等);

(三)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艺术理论、评论类作品;

(四)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文联及所属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戏剧、音乐、舞蹈、民俗等比赛或调演,或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剧、电影和电视剧中,表演成就突出者;

(五)市级以上文艺调演、汇演反响良好受到专项表彰或被评为市级一等奖以上的作品。

(作者:安徽 黄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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