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加快建设“文化繁荣先行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皖办发[2006]26号)和《 关于印发“徽文化艺术长廊”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黄政秘[2009]62号)的文件精神,设立“黄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拨款和对上争取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全市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二)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坚持财政资金以引导、扶持、奖励为主的原则,所支持的项目以企业投入为主,财政资金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文化产业精品打造工程领导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市委宣传部负责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市财政局负责监管。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职责
(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编制专项资金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申请单位和项目的考察、审核,审批资助项目;
(二)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库;
(三)负责申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预算,编制年度项目预、决算,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适时织检查验收,并对资金使用作出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预算;
(二)负责将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体现我市特色、市场前景好、自主创新水平高、示范性和带动性强的文化产业项目。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基地、园区建设项目;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产业集群项目;
(二)国家、省市重点发展、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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