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徐晏秋 分类:黄山市,省财政厅,省级,政策速递 时间:2018-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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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在本市注册、纳税的服务业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黄山市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借转补”、事后奖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重大平台和重点项目建设。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我市部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会展、旅游、养老养生、文化、卫生、教育、体育、信息科技、电子商务、后台服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以上不包括以房地产为主的项目和项目中房地产部分),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按照《黄山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可给予5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借转补”采取竞争性申报、择优支持的资金分配方式。设定具体目标、合同管理、先预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未转作补助部分限期收回。专项资金预拨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五条 以下事项实行事后奖补:

(一)市内旅游企业从黄山航空口岸年接待入境旅客达到2000人及以上的,按每位入境旅客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首次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0万元。已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在上一年度排名无退位的情况下,位次每提升两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含多个景区联合申报),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五星级饭店,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荣获中国饭店金星奖的饭店,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五钻级、四钻级的酒家酒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荣获全国旅游商品大赛金、银、铜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新列入《国家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名录—旅游演出类》的演出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全年演出超过200场的大型室内演出项目,超过150场的大型室外演出项目,超过场次每场补贴2000元。动漫产品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的动漫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3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三)新建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在线销售产品收入超3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认定的安徽著名商标、安徽老字号、安徽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特色商业街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四)境外银行业机构及境内全国性银行业机构首次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区域性银行业机构首次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新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含村镇银行、融资贷款担保公司等),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微型服务业企业贷款,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基准利率2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成功发债融资的中小企业,按省有关办法执行。

五)新主持完成国家、行业和地方服务业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纳入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一次性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的补助;通过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验收,获得标准化示范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六)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或全国著名品牌赛事、国际性或全国性展会、大型节庆活动、高层次论坛、千人以上会议,根据其具体规模和影响力,可给予承办方一定奖励。

(七)对发展势头好、社会贡献大的限额以上优秀服务业企业,经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评定,按每户2万元给予奖励。

第六条 本市政府性服务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采用直接投资方式,也可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发改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以下事项安排专项资金:

(一)每年安排旅游营销专项资金,用于对外宣传促销、旅游产品开发、教育培训、促销奖励和宣传促销购置等,由市旅委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安排旅游航空市场培育专项资金,用于境外航线培育、国内航线加密和新增航线航班,由市旅委、市航空办组织实施。对组织旅游包机、旅游专列和一次性组织游客超500人来我市的旅游企业给予一定奖励,由市旅委商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每年安排徽州古建筑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用于徽州古建筑的系统保护和科学利用,由市文化委商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每年安排体育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引导支持黄山特色体育产业发展,由市体育局商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的某一条款,且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政策。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安徽 黄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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